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0103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兵0103民初1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694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3年2月7日至6月5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23年2月16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建材有限公司做基层组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4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3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建材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和纳入失信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新疆***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兵0103执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