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民初2636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4男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告:湖南泓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泓锦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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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