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4984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议,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双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水岸新城亲水园4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任树芳,经理。
被告:任树芳,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双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齐树玲,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双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任树芳、齐树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梦雨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4984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议,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双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水岸新城亲水园4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任树芳,经理。
被告:任树芳,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双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齐树玲,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双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任树芳、齐树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