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4189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议,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广,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双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水岸新城亲水园4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任树芳,经理。
被告:任树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齐树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