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华信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华信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执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华信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小燕,女,汉族,1996年5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陈欢欢,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08日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华信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1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株洲市华信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车辆等情况财产情况,于2019年1月22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1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明日路17号蓝筹公寓1栋705室,但该房屋已抵押给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且已有其它案件在先查封,本案依法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但暂时处置不能。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株洲澳华重工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70%股权,但暂时处置不能。2019年1月3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3971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3971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祥宇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鑫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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