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务川自治县众能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2050号
原告:务川自治县众能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洋溪社区原高桥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H47YW2M(1-1)。
法定代表人:冯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市亚渔安街道办事处渔安安井片亚未来方舟E1组团16栋33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99395909H。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务川自治县众能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务川自治县众能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务川自治县众能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务川自治县众能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务川自治县众能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富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闻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