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执异35号
异议人暨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街道办事处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E1组团16栋33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99395909H。
申请人:***,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务川自治县。
被申请人:冉茂海,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执行***与冉茂海、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案中,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请求:撤销(2021)黔0326财保42号裁定书,解除对其名下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存款30万元的冻结。主要事实和理由:1、***并非合同的相对方;2、冉茂海及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无向***付款义务;3、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在紧急情况下依当事人申请作出。
本院查明:***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于当日作出(2021)黔0326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冉茂海或者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执行部门收案后,于2021年8月9日冻结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为0301账户内的存款30万元。
本院认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及理由不属于对实施保全的执行行为异议,而是对(2021)黔0326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其应申请复议,而非提出执行异议。故对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邹劲松
审判员 王家友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