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9007号
原告: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58号贵信花园3幢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99395909H。
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
被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11栋1单元28层4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6801658871。
法定代表人:叶忠,董事长。
被告: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7096631274。
法定代表人:叶忠,董事长。
原告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俊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小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