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财保42号
申请人:***,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街道办事处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E1组团16栋33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99395909H。
法定代表人:张浩。
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30万元。申请人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友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冯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