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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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3财保112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绵阳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贵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的账户:8519××××0301及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路支行的账户:0109××××0049的存款以1062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诉讼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街××号××幢××层××号(产权证号:川20**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号)的商品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8519××××0301)和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路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0109××××0049)中的存款以1062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街××号××栋××层××号(产权证号:川20**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准转移、变卖、毁损、抵押、担保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