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3财保1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贵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浩。

***与***、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川0723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8519××××0301)、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路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0109××××0049)以及在贵州农村信用联社开设的账户的存款以1435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案外人胡海丰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路××段××号长兴星城3栋1层附28号(产权证号:川20**绵阳市不动产权第**)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准转移、变卖、毁损、抵押、担保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8519××××0301)以及在贵州农村信用联社开设的账户8200××××2415的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8519××××0301)以及在贵州农村信用联社开设的账户8200××××2415的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永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