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3财保1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贵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
***与**、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川0723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8519××××0301)、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路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0109××××0049)、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5205××××0089)中的存款和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402××××2567)中的存款以1062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街××号××栋××层××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准转移、变卖、毁损、抵押、担保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一、对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8519××××0301)、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5205××××0089)中的存款和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402××××2567)中的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街××号××栋××层××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浩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8519××××0301)、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5205××××0089)中的存款和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402××××2567)中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街××号××栋××层××号房屋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永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