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5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民终6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3726.5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956元,合计409682.5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9682.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