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三双公路******(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殷浩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白,上海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白衣镇云梯村3社**,现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振惠,男,198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群路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狮子坝小学内v>
执行事务合伙人:沐润冬,该厂厂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v>
负责人:陈剑,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兴亭路****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建忠,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指前镇社头村委洪慕村**。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春保,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住江苏省溧阳市竹簀镇陆笪村委陆笪村**/div>
再审申请人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舜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振惠、南京群路机械设备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欧本公司)、戴建忠、戴春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6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舜誉公司申请再审称:1、陆振惠于2014年8月5日在交警部门所作《询问笔录》中自述事故发生时其驾车前往浒关镇上的青华路华侨路口的一个工地送一些货物,这一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发当天其应欧本公司员工徐皆佳的要求而驾车接送工人的认定与事实不符,陆振惠发生交通事故时并非在履行职务行为。2、陆振惠与舜誉公司以及戴建忠不存在雇佣关系,戴建忠不认识陆振惠,戴建忠将从舜誉公司转包的工程又转包给戴春保,戴春保施工一部分后又分包给***,工程最终由***施工完成。戴建忠与***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二审法院认定陆振惠与戴建忠存在雇佣关系、戴建忠与舜誉公司挂靠关系以及陆振惠的职务行为均缺乏证据证明。3、欧本公司员工徐皆佳的《证明》与陆振惠在交警的《询问笔录》不一致,系被申请人为推卸责任而授意编造。4、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作为陆振惠的雇主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担雇主责任。舜誉公司、戴建忠不应承担雇主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当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责任。5、申请人的注册地并非实际办公地,一审法院送达诉讼材料时发现注册地无法送达,因此采用公告送达,二审法院还向申请人的注册地送达,在非申请人工作人员签收情况下认为已经送达,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二审法院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舜誉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舜誉公司作为案涉钢结构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活动对外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论舜誉公司与戴建忠、戴春保、***等人内部之间是何种关系,并不能免除舜誉公司对外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二审法院认定舜誉公司对劳务人员陆振惠因提供劳务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其次,对于舜誉公司提交的交警询问笔录,案涉钢结构项目总包单位欧本公司人员徐皆佳在(2016)苏0505民初1653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作证,承认事故发生后为防止受害人家属到项目工地闹事,其让陆振惠不要具体提到发生事故时是在为案涉工程项目做事,同时,根据本案原审中出庭作证的多位证人证言,能够反映陆振惠的出车行为与为案涉工程项目接送工人具有关联性。据此,二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认定陆振惠系在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无不当。再次,二审法院采取书面阅卷结合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调查谈话的方式进行二审审理,经审查二审卷宗材料,舜誉公司在二审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盖章签收,并在二审中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对案件发表了意见,故舜誉公司关于二审法院未合法送达诉讼材料而剥夺舜誉公司法庭辩论权利的申请再审主张缺乏充分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岸东
审判员 高 洪
审判员 何 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汪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