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昊安建筑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491民初1959号
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昊安建筑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联李东路6号信利康供应链服务产业园1栋9楼。
法定代表人:郭伟强。
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朗视觉公司)与被告广东昊安建筑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莫朗视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以上共计10 000元;3、判令被告通过其官方网站向原告公开致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为其网站的宣传,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未获得原告的授权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该公司侵权网页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行为,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维护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莫朗视觉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莫朗视觉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姜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