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丝路印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2522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敏(系**母亲),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丝路印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776号德源市场服务中心德源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旁边二楼第211房间。
法定代表人:白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丝路印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丝路印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83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41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436.4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罗建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