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17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巴克区西山西街***石料销售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西山西街2号阳光11区14号楼2-103室。
经营者:褚敏,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776号德源市场服务中心德源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旁边二楼第211房间。
法定代表人:白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巴克区西山西街***石料销售部与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2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5,4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178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志 刚
审判员 赵亮
审判员 王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