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249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新疆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南路4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776号德源市场服务中心德源农贸市场加油站旁边二楼第311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4,709.2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9执249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伟
审判员 王 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