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58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776号德源市场服务中心德源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旁边二楼第211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6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5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丝路印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72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