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祺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祺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被上诉人南京吾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南京市金陵中学、原审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8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祺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凤栖苑**-8。
法定代表人:王映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岩,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吾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审被告:南京市金陵中学,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iv>
法定代表人:孙夕礼,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明,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岩,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祺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南京吾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金陵中学、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祺迈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祺迈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祺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7.5元,由上诉人祺迈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德全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汪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