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财保75号
申请人:江苏烨华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伏亚。
被申请人:江苏祺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君泰国际C栋1603。
法定代表人:王映珍。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陈鑫,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人江苏烨华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祺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合计价值人民币12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祺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鑫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2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厉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