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84执26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江苏烨华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祺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烨华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祺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鑫协商解决,但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江苏烨华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兆斌
审判员 黄 政
审判员 程 聪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