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81民初2461号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嘉宝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6NPXT6N。
被告:宁夏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利通区西盛街东侧旱元路北侧综合商业楼401号(黄河西路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MA75XLXL3T。
被告:**,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利通区西盛街东侧旱元路北侧综合商业楼401号(黄河西路409号),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83********。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宁夏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