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21民初3305号
申请人:**筑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筑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筑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206057.70元采取保全冻结措施。申请人**筑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筑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206057.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筑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