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敬晔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敬晔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普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5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MA2AJRDR0。

法定代表人:陈建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1号楼201-13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1HGYX。

法定代表人:胡央平,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2020)浙0282执5161号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3548000元及相关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1428.5元、申请执行费3788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70173.58元,就余款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82执516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莫建江

审 判 员 寿森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华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