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敬晔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普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敬晔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6302号之二

原告:***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1号楼20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HGYXH。

法定代表人:胡央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少泽,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JRDR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0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202元,由原告***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文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丁 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