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敬晔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敬晔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普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财保12号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JRDR04)。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88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宁波高新区光华路299弄C区12幢4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0810582946。

被申请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HGYXH)。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B739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1号楼203-13室。

法定代表人:胡央平。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48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宁波坤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480万元范围内冻结下列财产:

一、冻结被申请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如冻结之日账户内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宁波坤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岑央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沈燕钦

代书记员 施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