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长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2801执29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贵州长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8民终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贵州长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本金898764元、执行费1138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林地、车辆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三 戈
书记员 魏小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