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2801执59号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嘎洒镇曼贯村玉烘石场与被执行人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80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景洪市嘎洒镇曼贯村玉烘石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46711元、执行费60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执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三 戈
书记员 邓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