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云城益建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3072号 申请执行人:**市云城益建混泥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XX。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景勐公路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铜梁县。 被执行人:**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营业场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与***交叉口证券大厦主楼10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XX。 法定代表人:高品国。 被执行人:**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天津市宁河区宁河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聚丰一品5-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XX。 法定代表人:高品国。 **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市云城益建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9)云2801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市云城益建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191727元、执行费277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30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