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八面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执恢5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宁河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聚丰一品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89797197。 法定代表人:高品国,负责人。 被执行人:重庆八面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月亮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9240603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八面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八面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0000元及利息、1200000元及利息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 在规定的期限内,二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又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提取被重庆八面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潼南区的应收款项154806元,扣除执行费2222元后,余额152584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前往了被执行人重庆八面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走访,未发现重庆八面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现已停业。 本院亦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52执恢5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对**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标的80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对重庆八面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标的120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152584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