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皓瑞照明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皓瑞照明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亿扬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1民初951号
原告:临沂皓瑞照明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西外环与化武路交汇西郭家岑*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DQKN9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在军,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亿扬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8096280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临沂皓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亿扬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皓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620元,由原告临沂皓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