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财保248号
申请人: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坪街菜园子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啟燕,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颖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云山合作社住宅小区1幢1单元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定。
被申请人:刘彦定,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申请人:张建雄,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申请人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颖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彦定、张建雄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17,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颖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彦定、张建雄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17,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