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昭通众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6798号 原告: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坪街菜园子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MA6NA77N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盾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盾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昭通众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人民街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8MA6K3PEF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昭通众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昭通众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昭通众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