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民初147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7680885147T,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万金花,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第三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MUTK1X,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三官堂安置楼C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第三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整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1元,减半收取2965.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吴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黄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