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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某某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民初147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7680885147T,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万金花,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第三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MUTK1X,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三官堂安置楼C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第三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整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1元,减半收取2965.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吴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黄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