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省贵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24民初570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告:***,男,1972年01月0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告:贵州省贵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贵州省贵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贵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补交案件受理费500元和公告费400元,共计900元。2019年6月26日,本院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于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逾期后,因你未按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