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财保430号
申请人:***朋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康南巷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未央区荣民时代广场1**3102室。
法定代表人:黎海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朋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苯乙烯项目到期债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苯乙烯项目到期债权,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180582.62元)
案件申请费1423元,由申请人***朋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淑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