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955号
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吟白路1号蠡园开发区研创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吴浩仑。
被申请人:四川四通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公园路一段189号锦上城21栋1单元13楼1305号。
法定代表人:谢家全。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四通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4708号。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四通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四通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