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4009号之一
原告: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50号康缘智汇港16-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红,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04年1月9日,被告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原告公司,原告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被告实际出资6万元。后原告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变更,截止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被告持股比例为6%,应当出资60万元,尚有54万元出资未足额缴纳。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被告出资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原告曾于2018年1月10日、4月17日两次催告被告缴纳出资,被告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缴纳现金出资54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股东出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