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

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汝州中鑫金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2008号
原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七贤镇中铝厂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61021821X。
法定代表人:许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松奎,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中鑫金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汝南工业区虎头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50711418B。
法定代表人:毛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中鑫金华矿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汝州中铝金华矿业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1日变更为汝州中鑫金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卫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