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融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融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畅达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5财保49号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竹花路39号船锦•中华园4幢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资中县金李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蜀畅达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明心寺镇。

法定代表人:杨超。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蜀畅达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或者冻结其银行存款,共计价值2930907元,担保人韩勇以其所有的川K×××××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蜀畅达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或者冻结其银行存款,共计价值2930907元;

二、查封担保人韩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K×××××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