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5财保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竹花路39号船锦•中华园4幢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资中县金李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蜀畅达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明心寺镇。
法定代表人:杨超。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蜀畅达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川1025财保4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蜀畅达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共计价值2930907元;查封担保人韩勇名下车牌号为川K×××××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措施,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蜀畅达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其银行存款的冻结,共计价值2930907元;
二、解除对担保人韩勇名下车牌号为川K×××××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