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5财保12号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竹花路39号船锦·中华园4幢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资中县金李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蜀畅达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明心寺镇。
法定代表人:韦富强,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蜀畅达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春 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佩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