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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鼎巢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巅峰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116执恢204号 鼎巢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巅峰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鼎巢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巅峰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恢复执行,鼎巢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南京巅峰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即(2015)六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应由南京巅峰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中,应由南京巅峰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的金钱债务900000元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