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6民初68号
原告:江苏国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印务包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长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国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国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川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国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江苏国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