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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某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南京巅峰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6执异9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5月12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巅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7月12日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京巅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巅峰公司)、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拍卖其南京市六合区XX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所作的询价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申请事由:要求遴选其他有估价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异议人所有的案涉房屋重新评估。事实和理由:案涉房屋位于六合区龙池湖畔,小区正对面为金陵中学分校,紧靠阿尔卡地亚五星酒店,周边交通方便,商业繁华,配套齐全。六合区人民法院在(2018)苏0116执579号执行案件中准备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时以网络询价方式确认司法拍卖的起拍价,异议人认为该询价方式违反评估程序。 本院查明,紫金银行六合支行诉**公司、巅峰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5)六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如下: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紫金银行六合支行3583633.35元,支付截至2015年7月13日的利息19530.68元、2015年7月14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间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二、巅峰公司、**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民终9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27日,紫金银行六合支行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自2016年9月20日起紫金银行六合支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范围包括主债权及从属权利。2016年11月25日,紫金银行六合支行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法制报》上对债权转让进行了公告,案涉债权依法由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受。 2018年1月26日,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8)苏0116执5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在南京市六合区XX室,并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18年10月31日,本院向网络询价服务提供方阿里拍卖网络询价,询价结果:案涉房屋建筑面积136.75平方米,单位面积价值13882元,标的物价值总额189.85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第七条规定,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据此,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仅仅是越过当事人议价、定性询价前两种方式,而直接选择网络询价方式。因此,异议人一方不同意的不影响法院对网络询价方式的选择。综上,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