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大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霍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18号无锡国家软件园鲸鱼座B区135室。
法定代表人:谈中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陆春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经开区太湖新城梁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
上诉人深圳前海大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计算有限公司、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粤03民初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前海大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深圳前海大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前海大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晓汉
审 判 员 薛 淼
审 判 员 何 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庆瑾
书 记 员 吴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