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7)锡仲裁字第49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2执678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无锡仲裁委员会(2017)锡仲裁字第494号仲裁裁决文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