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财保67号
申请人:常州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被申请人: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申请人常州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常州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7年7月23日向该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兆祥
审判员富建文
代理审判员符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耿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