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具体赔偿 项目
***主张(元)
被告意见
本院认为
认定数额(元)
裁判理由
医疗费
49081.84
太保公司对医疗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要求扣除10%医保外用药;***及皓盛公司认为***出现了四家医院的发票,认可一院和三院的,武进医院和二院的不予认可
49081
***主张的医疗费金额经本院审核为49081元,予以支持。***及皓盛公司的抗辩意见并无依据,不予采纳。依照常州法院系统对医保外费用的调研结果,酌情扣除10%医保外费用即4908元,由皓盛公司负担。
住院伙食补助费
1200
无异议
1200
***的住院天数有医疗费发票为证,计算标准无误,予以支持。
营 养 费
720
无异议
720
***的主张有鉴定报告为据,计算标准无误,予以支持。
护 理 费
4550
认可60元每天
3600
***的护理期有鉴定报告为据护理费标准过高,按60元/天为3600元。
误工费
39999.6
该村委证明无法核实***年收入的来源及标准问题,村委无法得知***是否存在误工情况,考虑***事发时已超过退休年龄,按退休年龄误工标准63元每天计算。 2015年开始的租赁协议为复印件,***名字后期加入,要求核对原件,对2016年7月开始的租赁协议,出租人及坐落地名称有误,并且租金甚至低于一年前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无法得知,且根据***的承包年数,***的收入夸大,误工证明不予认可;***提供的租赁协议姓名添加,且80000元的收入无法证明是个人还是家庭收入,从实际的居住状况,种菜的农户都住田边棚,而不是居住到相距8公里左右的居民小区。
18131.5
***的误工期有鉴定报告为证,且***提交了租赁协议书,故***系菜农予以采信。关于***的收入标准,街道出具的收入证明并无其他证据作证,酌情按照2016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农业平均工资标准36263元/年计算***的误工费为18131.5元。
伤残赔偿金
261732
***在常州种地并非本地人口,收入来源于农村,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居委证明无法核实是租赁还是购买房屋,若购买应当提供房产证等证据,若租赁应当提供房东身份信息及租赁合同等,并无法核实***是否长期居住
261732
***的伤情经法院委托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收入来源来自城镇,且在常州长期工作生活,故***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的该项诉请有法律依据,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
无异议
15000
***因事故构成最高八级伤残,在事故中无责任,根据***的伤残等级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交通费
600
交通费认可300元
600
***因事故就医,根据其伤情及伤残等级酌情支持交通费600元。
财产损失
2020
停车费不承担,电动车的维修费用因***未主张,同意按照定损金额1700元进行赔付。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2020
***的的车损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因事故产生停车费,系处理事故的必要支出,予以支持。费用均有票据为证,已由皓盛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义务。